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个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全镇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省级卫生城镇达标创建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结合全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个人)实际,决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各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饭馆(100m2以上)、宾馆、公共浴室、理发店、舞厅、商场(300m2以上)均属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范围。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个人)必须配合做好卫生许可证的新发和复核、延续等年审工作。
3、全面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各经营单位(个人)要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管理档案,设置或改造与其经营规范、项目相适应的功能间(如消毒间、工作间等);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有明确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且标识明显;主动开展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4、积极开展禁烟宣传。各经营单位(个人)要落实好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措施。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