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现将《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党组
2019年5月28日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
干部开展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规范“第一种形态”实践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市委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的要求,针对党员干部有负面议论和反映,个人及工作存在潜在风险或一定问题,在不需要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情况下,应开展提醒谈话、履责约谈、函询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局科室、单位部门负责人应落实责任,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如因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直接对局机关党员干部开展谈话。
第四条 局党组负责谈话的组织领导,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谈话的监督检查,局办公室组织其他部门负责谈话的协调落实。
第五条 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按照分级负责、适当委托,勇于担当、敢于批评,挺纪于前、从严从实,规范常态、注重预防,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教育提醒、保护干部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根据有关管理权限确定谈话对象。
(一)局主要负责人主要与局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要与分管的科室、单位负责人谈话。科室、单位负责人主要与科室人员谈话。
(二)根据工作需要,谈话人可按权限与除规定谈话对象以外的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可委托一定层级的有关人员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
第七条 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和工作履职方面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开展谈话。
(一)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经常、反复出现同一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教育引导和督促纠正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二)党员干部存在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应尽职责,但尚未造成较大影响,不构成违纪,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教育引导和督促纠正的,应对其进行履责约谈;
(三)党员干部存在问题线索、举报反映,但线索和反映笼统、不具体,或者经研判属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的; 经初核未发现重大违纪,但不宜直接了结的,需要采取作出说明和谈话的方式进一步了解和核实情况的,应当对其进行函询谈话;
(四)党员干部存在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告诫和督促纠正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 谈话实施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
1.主要负责人谈话启动情形有:根据情况主动提出;根据上级要求;根据派驻纪检监察组建议;根据有关科室部门建议。
2.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启动情形有:根据情况主动提出;根据主要负责人交办;根据派驻纪检监察组建议;根据有关部门建议。
3.科室、单位负责人谈话启动情形有:根据情况主动提出;根据分管负责人交办;根据有关部门建议。
(二)确定协助单位
1.主要负责人主动提出或根据上级要求启动谈话的,一般由局办公室协助;根据派驻纪检监察组建议启动谈话的一般由局办公室协助,根据有关科室部门建议启动谈话内容,一般由建议部门协助。
2.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一般由本人指定分管的科室、单位协助。
3.科室、部门负责人谈话,一般由本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协助。
4.按照有关规定,函询谈话和诫勉谈话暂由办公室、派驻纪检组协助,其他科室、部门暂协助提醒谈话、履责约谈。
5.对有关谈话,派驻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可派人参加。
(三)履行报批手续
提醒谈话和履责约谈不需要报批,函询谈话和诫勉谈话需要报批。由协助单位根据谈话人意见填写《谈话报批表》(见附件1),经报批通过后方可开展谈话。原则上,主要负责人谈话,由本人签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需主要负责人签批。科室、部门负责人谈话,需分管负责人签批。
(四)制定谈话方案
协助单位根据谈话人意见制定谈话方案,明确谈话陪同人、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记录人等。
(五)做好谈话准备
1.协助单位了解谈话对象有关情况,包括履历、工作、家庭、性格、思想以及近期工作反映、信访举报等情况,及时报送谈话人和谈话陪同人员;
2.谈话人与谈话陪同人沟通研判,形成共识;
3.协助单位根据谈话人要求,制定谈话提纲,并报谈话人审定;
4.向谈话对象及其所在科室单位下达《谈话通知书) (见附件2),告知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做好谈话准备。
(六) 谈话实施
1.简要介绍谈话的目的、政策与要求;
2.进入谈话主题,谈话包括:说明谈话原因、涉及的主要问题,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3.听取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要求提供书面说明;
4.提出意见或者整改要求;
5.做好谈话记录,填写《谈话登记表》(见附件3 ),均由谈话人、谈话对象签名确认。
(七)评估处理
1.对属于提醒谈话的,若问题不存在,谈话对象向谈话人说明清楚的,作了结处理。若问题轻微,且本人态度诚恳,虚心接受提醒、批评,对问题如实说明的,作了结处理;
2.对属于履职约谈的,若问题较重,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作留待观察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观察期内由协助单位跟踪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观察期满由谈话人决定作了结处理、再次谈话,或者转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理;
3.对属于函询谈话和诫勉谈话的,依据相关规定评估外理;
4.对思想认识不足,谈话态度较差的,由谈话人决定作再次谈话,或者将其谈话现实表现及相关问题转交组织人事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理;
5.谈话中发现问题线索的,应当迅速移送派驻纪检监察组。
(八)整理留存
1.协助单位将谈话《报批表》《通知书》《登记表》以及谈话记录等及时整理入卷,建立谈话工作档案,统一移交派驻纪检组留存。其中,函询谈话和诫勉谈话的有关资料转交办公室进入个人档案;
2.对应上级要求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建议开展谈话的,谈话人或协助单位应向上级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谈话情况。
3.办公室每月统计谈话情况并及时上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九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谈话:
(一)被反映问题明显违纪违法,且反映具体、可查性强的;
(二)被反映人正在接受党组织或司法机关调查的;
(一)谈话可能影响对被反映人调查的;
(四)其他不应谈话的情形。
第十条 不得以谈话代替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审查,不得借谈话泄漏不宜谈、不能谈的内容,不得传播、泄露谈话内容,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不听取谈话建议,不主动、不及时开展谈话的,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开展谈话情况,应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责述职述廉内容,并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予以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谈话报批表
被谈话人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政治 面貌 | |||||
谈话类型及理由 | ||||||
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谈话人 | ||||||
承办科室 意 见 |
签名: 日期: | |||||
分管领导意 见 |
签名: 日期: | |||||
主要领导意 见 |
签名: 日期: | |||||
备 注 |
×××室 填表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附案卷一份,承办室备案一份。
附件二:
泰兴市应急管理局《谈话通知书)
(存根)
[20 ]年 号
同志:
根据《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请你于 年 月 日
时到 办公室接受谈话。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泰兴市应急管理局《谈话通知书)
[20 ]年 号
同志:
根据《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请你于 年 月 日
时到 办公室接受谈话。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三
谈 话 登 记 表
谈话对象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单位及职务 | ||||||
谈话类型及 事 由 | |||||||
谈话人 | 姓 名 | 职 务 | |||||
谈话内容 | 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 | ||||||
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 |||||||
对谈话对象的要求和建议: | |||||||
签字 | 谈话人: 年 月 日 | ||||||
谈话对象: 年 月 日 |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