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711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2-04
文 号 时 效

黄某不服泰兴市公安局未履行调查处理职责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第177号

发布日期:2024-12-12 09:50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公安局,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冯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泰兴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任荣,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副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房屋被破坏的事实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位于江苏省泰兴市XX街道XX村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破坏的事实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本机关于10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听取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是江苏省泰兴市XX街道XX村XXA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且居住多年,该房屋位于XX村XXA组B号,并办理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24年7月1日前后,申请人房屋屋顶被不明身份人员破坏,此非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亦对其正常生活居住造成了影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于2024年7月23日向被申请人泰兴市公安局邮寄《查处申请书》(EMS单号:12064XXXXXXX),请求对案涉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非法破坏的事实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7月26日,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向申请人出具兴公(姚)立告字〔2024〕5188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对该案进行立案受理。但截至今日,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该案的办理结果。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应在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案件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姚王派出所在2024年7月26日对案件进行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对案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复议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查处申请书》与附件;

3.EMS邮寄交寄单;

4.兴公(姚)立告字〔2024〕5188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送达的《查处申请书》后,即通过办文流转至警务督察大队。翌日,警务督察大队指令姚王派出所进行处理。姚王派出所随即与申请人联系,并约定7月26日到姚王派出所对此事进行处理。2024年7月26日,姚王派出所接待申请人报警后,于当日立案调查。

一、调查内容充分

2024年7月29日,姚王派出所对泰兴市姚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中队工作人员封某进行调查询问;2024年7月30日姚王派出所对XX村村干部苏某进行调查询问,并接收了村干部提交的相关材料。2024年8月5日,姚王派出所民警至姚王街道XX村走访调查,未发现可疑线索,无明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二、案件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7月2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送达的《申请查处书》后,随即通过办公流转进行处置,警务督察大队于7月25日指令姚王派出所核查处置。7月26日,在向申请人形成报案材料后,姚王派出所当日受立行政案件调查,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8月24日,因案件办理期限届满,申请人被故意损毁财物案未发现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姚王派出所对该案未结案的情况于2024年8月24日对申请人黄某予以告知,并对该案进行了延长。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报案及时受理,并开展调查,并进行了立案告知;在未明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案件无法按期办结的情况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整个调查行为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2.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申请人询问笔录(2次);

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封某);

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苏某);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照片4张(申请人);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照片1张(封某);

8.调取证据通知书;

9.情况说明;

10.泰兴市公安局视频图像信息应用平台截图;

11.治安案件法定办案期限未结案告知书;

12.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

13.泰兴市公安局办文单及附件5张;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其位于泰兴市XX街道XX村XXA组B号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非法破坏的事实进行调查处理。同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通过办文流转至警务督察大队。7月25日,警务督察大队指令姚王派出所进行处理。7月26日,姚王派出所接待申请人报警后,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兴公(姚)立告字〔2024〕5188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7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7月29日,被申请人对姚王街道工作人员及姚王街道XX村村干部进行询问。8月16日,姚王派出所向姚王街道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调取了申请人的相关建房手续。2024年8月24日,因案情复杂,姚王派出所呈请延长办理期限至六十日。同日,姚王派出所向申请人出具《治安案件法定期限未结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无明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导致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被申请人将继续开展调查工作并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另查明,姚王派出所民警在XX村调查走访时,未有人反映到自2024年5月-7月之间,有可疑人员到申请人家附近可能实施破坏行为。姚王派出所调取申请人家周边监控,未发现有破坏申请人家房屋的线索。                                                                                         

上述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泰兴市公安局视频图像信息应用平台截图、治安案件法定办案期限未结案告知书、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辖区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对本案进行受案调查的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接到申请人《查处申请书》后,流转交办姚王派出所进行处理。同年7月26日,姚王派出所接待申请人报案后,于当日立案调查,8月24日延长办案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相关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上述规定表明,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不明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因告知被侵害人的义务。本案中,姚王派出所于2024年8月24日向申请人出具《治安案件法定办案期限未结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无明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导致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将继续开展调查工作并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024年10月14日,姚王派出所再次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仍旧无法明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受案登记、调查取证、情况告知等职责,符合法律规定。查明违法事实包括确定违法嫌疑人、查明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手段,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也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难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后,因未能查明违法行为人而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形,不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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