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739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2-21
文 号 时 效

石某不服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报告答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不字第6号

发布日期:2024-03-04 15:36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石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成剑,主任。

本机关于2024年2月8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2月4日作出的《关于石某<申请报告>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诚信出示其2016年为申请人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址变更及有效期变更的书面和电子凭证。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请求被申请人颁发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恢复中医诊所正常营业。被申请人于同年2月4日作出《关于石某<申请报告>的答复》,该答复载明:“……一、《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举办以上规定范围内的中医诊所,应当先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具体要求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和《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附件2),办理地点:泰兴市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咨询电话:0523-87733990。二、举办超出《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先取得中医(综合)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具体要求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和《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附件4),该事项办理机关是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泰兴市行政服务中心116号窗口,咨询电话:0523-82735052。”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石某<申请报告>的答复》内容对申请人不具有强制力,只是告知申请人对其申请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中医诊所备案证》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办理途径,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另,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诚信出示其2016年为申请人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址变更及有效期变更的书面和电子凭证”,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出示2016年为申请人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址变更及有效期变更的书面和电子凭证,且该复议请求与“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2月4日作出的《关于石某<申请报告>的答复》”系两个独立的行政复议请求,针对的是不同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一行为一复议”原则。故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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