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703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8-27
文 号 时 效

左某不服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第125号

发布日期:2024-09-03 11:19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左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孔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群,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宇洁,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于7月2日予以受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关于豆腐竹。全卫八颗豆腐竹,执行标准标注:Q/XZFJOOOS,等级标注:合格品。涉案产品使用的执行标准并未有等级划分,但其包装上标注等级:合格,其标注等级:合格意在突出自己产品原料优,以营造其产品比其他生产厂家的好,属于无中生有,该行为已经足以影响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愿。涉案产品标注等级:合格,其等级的划分依据是什么?检测依据又是什么?其根本就是存在虚假标注。关于红薯粉。双塔红薯宽粉250克,红薯二字加大加粗,配备红薯的图片,但是配料表并未发现其红薯含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关于清珂皮蛋,其标签可以随意取下,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7条规定,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如何理解“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答:这是要求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牢固地粘贴、打印供印或压印在袋装物或盒装容器上。关于清珂紫菜50g。紫菜碳水化合物标注27.5克为虚假标注,中国营养成分紫菜碳水化合物在44.1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3.1条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关于清珂紫薯方便面480克。紫薯二字加大加粗,配备紫薯的图片,但是配料表并未发现其紫薯含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关于好人家酸汤肥牛调料。标签配料表中“盐渍萝卜、盐渍姜、盐渍辣椒”后面标识原始配料成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条规定,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不仅要求产品系无毒、无害、有营养的食品,还应当在卫生标准、标签标准等多方面的强制标准。申请人提供了违法线索,故本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立案程序。被申请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多种产品存在不同的违法行为,销量巨大,违法所得巨大。食品安全法要求没收违法所得,被申请人对此只字不提。

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法为普通法,食品安全法为特别法,当一般法和特别法产生冲突时,特别法优先原则适用。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立案的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向你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你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申请人复议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二、涉案食品的标签问题,均属生产者行为,当事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被申请人对涉诉食品的标签问题定性准备,证据充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安全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有食品的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相关信息,提供标签、说明书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经营者不是标签、说明书的提供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此时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并不等同。食品经营者对食品生产者提供标签标识的食品仅具有形式审查义务,即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本案中所有食品的生产地均不在泰兴,当事人仅是经营者,并不是标签的制作提供者,且当事人在采购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了进货凭证及部分食品的检测报告,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因此,涉案食品标签问题与本案当事人无关。另外,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之后,则对其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现场核查,除“清珂”皮蛋外,其他涉案食品均不存在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立即将皮蛋下架,停止销售。具体情况如下:(一)关于八颗豆腐竹。八颗豆腐竹标注的执行标准为Q/XZFJ000S,该标准中既没有要求对产品进行等级划分,也没有禁止在包装上标准质量等级。该食品包装上标注质量等级“合格品”,并没有将该食品与其他食品作横向比较的意思,不能据此认定标注“合格品”是为突出其产品原料优;普通消费者单纯从字面意义来理解,也不会认为标注“合格品”就是突出其产品原料优,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逻辑关系。同时,该食品包装上标注“合格品”,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规定。因此,该食品标签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二)关于双塔牌红薯宽粉、“清珂”紫薯面。双塔牌红薯宽粉的包装上标有红薯二字,品名标注为红薯宽粉,配料表中有红薯淀粉,“清珂”紫薯面的包装上标有紫薯二字,名称标注为紫薯面,配料表中有紫薯粉;红薯、紫薯等字样是为向消费者提示淀粉的原料类别,上述食品用真实属性名称、图示对食品的口味、配料来源进行说明,不属于特别强调,并非向消费者强调食品中添加了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不需要对该原料进行定量标示,也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并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4.3也规定“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所以,上述两种食品的标签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猪肉水饺、芹菜水饺、老坛酸菜方便面等预包装食品,均存在类似的标签标识,直观明了,符合大众的认知,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三)关于“清珂”紫菜50克(即“清珂”非即食干坛紫菜)。申请人提供的“中国营养成分紫菜碳水化合物在44.1克”,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并无相关规定。受到品种、生长地区、环境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每类食物的营养素含量和质量特点各不相同,因此申请人提供数据并非唯一情形。滕州市春晨工贸有限公司委托滕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非即食干坛紫菜(规格40克/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碳水化合物为23.4克/100克。食品标签的标注并不依据所谓“中国营养成分”,依据的是产品检测结果;地域不同,品种不同,检测数据可能不同;生产厂家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在“清珂”非即食干坛紫菜(50克)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碳水化合物27.5克,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四)关于“好人家”酸汤肥牛调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配料标示有如下规定:4.1.2.1.1规定“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4.1.3.1规定“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照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4.1.3.1.3规定“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好人家”酸汤肥牛调料配料表中的“盐渍萝卜、盐渍姜、盐渍辣椒”,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酱腌菜SB/T10439-2007》3.2条规定,盐渍菜:以蔬菜为原料,用食用盐盐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明确了盐渍菜的定义,所以该食品在配料表中的使用“盐渍萝卜、盐渍姜、盐渍辣椒”的标示,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2.1.1及4.1.3.1的规定。由于蔬菜种类繁多,生产厂家为区分配料,体现配料真实属性,在配料表中将所使用的酱腌菜标示为“盐渍萝卜、盐渍姜、盐渍辣椒”,且上述配料在食品中添加量未超25%,故未展开标示原始配料,所以该食品在配料表中的使用“盐渍萝卜、盐渍姜、盐渍辣椒”的标示,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条的规定。并且该食品经过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包括对标签标识项目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五)关于“清珂”皮蛋。“清珂”皮蛋(净含量280克)的标签,放置在包装盒内,标签能从其包装中取出,该食品标签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7条规定,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被投诉举报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立即将皮蛋下架,停止销售。被申请人认为,该食品经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包装形式上不符合,对于已经被消费购买的食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实质上的伤害;相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理化指标不合格),有明显的本质上的区别。被投诉举报人在采购“清珂”皮蛋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了进货凭证及皮蛋的检测报告,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已经履行了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鉴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且其处理结果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无复议权。1.关于申请人提到的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涉案食品除“清珂”皮蛋外,其他食品均不存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中的裁量条款,是基本法与单行法的关系,而非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因此不得以其他法律规范中的裁量条款排除行政处罚法的适用。本案当事人符合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规定,因此不得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当日,被申请人制作、邮寄《投诉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事项。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的事项不予立案且无法给予奖励,对其投诉的事项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6月7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期间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相关处理结果对申请人不产生权利义务的影响,不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并不具有复议权。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同时提供以下证据及依据:

1.投诉举报函和相关材料;

2.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邮寄凭证;

3.不予立案审批表;

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5.现场笔录;

6.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进货凭证;

7.拒绝调解情况说明;

8.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紫菜、酸汤肥牛、清珂皮蛋的检测报告;

9.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酱腌菜SB/T10439-2007》。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举报其于4月28日在商家购买的全卫八颗豆腐竹使用的执行标准并未有等级划分,但在包装上标注等级,属于虚假标注;购买的双塔红薯宽粉红薯二字加大加粗,但是并未发现其红薯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条的规定,构成欺诈;购买的清珂皮蛋标签可以随意取下,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7条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购买的清珂紫菜虚假标注碳水化合物,与中国营养成分紫菜碳水化合物相违背,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条规定;购买的清珂紫薯方便面紫薯二字加大加粗,但是并未发现其紫薯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购买的好人家酸汤肥牛调料,标签配料表中“盐渍萝卜、盐渍姜、盐渍辣椒”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未按规定在其后面标识原始配料成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2.3、4.1.1一般要求、4.1.2.1.1及4.1.3.1条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购买的宗振麻酱蛋整盒装其配料表标酿造酱油未标注焦糖色,违反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推荐的标识方式为—“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购买的泰丰福紫菜虚假标注碳水化合物,与中国营养成分紫菜碳水化合物相违背,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条规定;购买的芝麻奶香味蛋卷属于饼干,但是错误地使用糕点、面包的执行标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受理其投诉举报,解除商家购物合同、赔偿损失、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并奖励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制发泰市监管投受〔2024〕第097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其投诉事项已经受理。同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对商家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核查,商家销售的“清珂”皮蛋的标签直接放置在包装盒内的皮蛋上,包装盒可以直接打开,标签可以从其包装盒中取出,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7条规定,销售的芝麻奶香味蛋卷标注的产品类别为烘烤类糕点,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20977,标注的产品类别、执行标准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及对应品种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该食品实际应当标注的类别、执行标准不相符,该食品标签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条规定。当日,商家立即对该食品进行下架处理并出具情况说明仅接受退款,拒绝调解和赔偿诉求。6月3日,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6月6日作出泰市监不立〔2024〕03-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且无法给予奖励对其投诉的事项终止调解并于6月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上述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函、受理登记表、投诉受理决定书商家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进货凭证、拒绝调解情况说明、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紫菜、酸汤肥牛、清珂皮蛋的检测报告、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系依法受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并依法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能部门。

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本案中,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同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并告知申请人,5月31日对商家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当日商家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投诉的相关程序规定。

另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5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5月31日对商家店铺进行现场检查,6月3日决定不予立案,6月6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6月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举报的相关程序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7条规定,不应与食品或者包装物(容器)分离。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4.1.3.1.3条规定,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4.1.11.4条对食品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规定如下:“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关于八颗豆腐竹的执行标准既没有要求对产品进行等级划分,也没有禁止在包装上标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法律法规均未作明确规定,标签标注的质量等级为“合格品”,“合格”一词对食品而言,是最基本的要求,在食品上标注产品质量等级“合格”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者欺骗的作用,也未违反预包装食品营业标签通则的基本要求,该食品标签标注符合相关规定。关于双塔牌红薯宽粉、“清珂”紫薯面。配料表分别为红薯淀粉和紫薯粉,红薯、紫薯二字加大加粗,配有红薯、紫薯图片是为向消费者提示原料类别,并不属于特别强调食品中添加了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有价值、有特性”,是指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过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该两种商品的配料显然不符合上述情形,故不需要对其原料进行定量标示。关于“清珂”紫菜50克标注27.5克系依据产品的检测报告结果实际标注,紫菜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受地域、品种的影响,申请人提供的“中国营养成分紫菜碳水化合物为44.1克”,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并未明确规定。申请人认为紫菜碳水化合物虚假标注,本机关不予认可。关于“好人家”酸汤肥牛调料配料表中的“盐渍萝卜”“盐渍姜”“盐渍辣椒”系生产厂家为区分配料,对配料酱腌菜的真实标注,上述配料在食品中的添加量未超过25%,故未展开标示原始配料,其次根据商家提供的检测报告,该食品经过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该食品标签标注符合上述规定。关于清珂皮蛋,其标签放置在包装盒内且可以从包装中直接取出。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牢固地粘贴、打印、模印或压印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消费者可以直接获取食品标签的信息。该食品标签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7条规定。“清珂皮蛋”标签虽然与食品或者包装物(容器)分离,但这属于不规范的瑕疵行为,现有标签标注内容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并不涉及食品本身的安全问题。另外,涉案产品的标签问题属于生产者行为,商家在采购该食品时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进货凭证及检测报告,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此外,在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时商家也立即将皮蛋下架,停止销售。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而非行政处罚法,对此本机关不予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时,应当适用相关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且申请人的举报也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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