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755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4-23
文 号 时 效

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不字第13号

发布日期:2024-05-09 17:32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孔军,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泰市监不罚〔2024〕000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泰市监不罚〔2024〕000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系泰兴市某购物广场,被申请人对泰兴市某购物广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本身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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