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740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3-11
文 号 时 效

王某不服泰兴市公安局分界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不字第8号

发布日期:2024-03-21 15:39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公安局分界派出所,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

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的兴公(分)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兴公(分)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民警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显然申请人自知道上述行政行为之日起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六十日的法定受理期限,且申请人并未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故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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