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封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栾俊,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3〕30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于2024年2月2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中所附的《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非2007年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收方作出的真实公告,要求重新提供当年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制作的有落款、盖有公章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加盖骑缝章。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公开2007年11月5日市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泰自然资依复〔2023〕30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该答复告知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部门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将上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2007〕第1号《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供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对于政府信息提供形式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电子发送给申请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以附件形式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答复义务。申请人要求重新提供当年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制作的有落款、盖有公章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加盖骑缝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形式,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