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济川街道张陈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张陈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娟,主任。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落实申请人请求的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落实解决申请人一家人失地社会保障,化解社会矛盾;3.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据此,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而申请人所列被申请人泰兴市济川街道张陈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故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