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705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1-11
文 号 时 效

肖某不服泰兴市文体和广电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第184号

发布日期:2024-11-27 14:55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泰兴市鼓楼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姚鸣,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金宝,泰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泰文体广旅依复〔2024〕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1号答复书)不服,于同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1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2003年泰兴市广播电视局局党委会记录、其任泰兴市广陵镇人民政府任职期间的档案、其进广电局时在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2003年其填写的事业人员考核表,并承担相应责任。经审查,本机关于10月17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03年11月份其原任泰兴市广陵镇XX村支部副书记(正职待遇)、村主任。后经泰兴市广播电视局公开招聘为南X广电站站长,当时是政府公开行为,招聘时公开承诺是事业编制。2014年体制改革时发现不是事业身份,为此,申请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并承担应有责任。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泰文体广旅依复〔2024〕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其作出的1号答复书内容及答复程序合法。2024年9月19日,申请人当面向其递交信息公开申请报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两份材料,要求公开:“2003年泰兴市广播电视局局党委会记录,申请人在原泰兴市广陵镇人民政府任职期间的档案,申请人进泰兴市广播电视局时在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申请人2003年年底填写的事业单位人员考核表”等信息;同年9月23日,其当面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10月10日上午,其当面送达1号答复书,如实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已由申请人书面签收。故其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二、关于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调查情况及答复依据。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中,“2003年泰兴市广播电视局局党委会记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在原泰兴市广陵镇人民政府任职期间的档案、申请人进泰兴市广播电视局时在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本机关未制作、保存该信息,申请人个人档案目前存于江苏有线泰兴分公司,已向其展示,没有其诉求的相关材料;“申请人2003年年底填写的事业单位人员考核表”,本机关经检索,不存在该信息。经了解,目前申请人在江苏有线泰兴分公司任职工作,其立足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先后经档案管理员、市档案局以及江苏有线泰兴分公司调查了解,均未能在上述相关部门查询或调取到其申请公开信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同时提供以下证据及依据:

1.信息公开申请报告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

2.介绍信2份(江苏有线泰兴分公司、市档案局);

3.档案查阅答复(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泰兴分公司);

4.档案查阅情况说明;

5.泰文体广旅依复〔2024〕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9日,申请人当面向被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报告,要求公开下列:“2003年泰兴市广播电视局局党委会记录,申请人在原泰兴市广陵镇人民政府任职期间的档案、申请人进泰兴市广播电视局时在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申请人2003年年底填写的事业单位人员考核表”信息。同年9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载明申请人申请获取上述信息的内容描述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于9月19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如需延期答复,将依法告知,并附办理进度查询电话。

9月23日被申请人向江苏有线泰兴分公司出具介绍信,安排其工作人员前往查阅:2003年原广电局局党委会议记录,申请人在原广陵镇任职档案材料、申请人进原广电局体检报告及其2003年考核表。同日,被申请人向市档案局出具介绍信,安排其工作人员前往查阅:2003年原广电局局党委会议记录,申请人在原广陵镇任职材料、申请人进原广电局体检报告及其2003年考核表。同日,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泰兴分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档案查阅答复,载明该单位不存在“2003年泰兴市广播电视局局党委会记录、肖某进泰兴市广播电视局时在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肖某 2003年年底填写的事业单位人员考核表”等材料,与申请人本人沟通后,也没有其所需要的在泰兴市广陵镇人民政府任职期间的档案。

10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1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2003年泰兴市广播电视局局党委会记录、您在原泰兴市广陵镇人民政府任职期间的档案、您进泰兴市广播电视局时在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您2003年年底填写的事业单位人员考核表等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公开申请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介绍信、档案查阅答复、档案查阅情况说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系统查询照片、1号答复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政府信息必须是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且必须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客观存在是可以公开的前提。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人公开的“2003年泰兴市广播电视局局党委会记录”并非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故申请人的该信息申请公开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的行为,属于未正确适用依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并说明理由。此外,申请人公开“其在原泰兴市广陵镇人民政府任职期间的档案、申请人进泰兴市广播电视局时在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申请人2003年年底填写的事业单位人员考核表”,上述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不存在,亦属于未正确适用依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并说明理由。但本案被申请人出于便民服务原则,经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系统查询、安排其工作人员到江苏有线泰兴分公司及市档案局查阅,查明确无相关信息,该工作做法值得肯定。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案涉1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案涉1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泰文体广旅依复〔2024〕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适用依据,变更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同时将不予公开的理由变更为:1.泰兴市广播电视局局党委会记录并非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该信息申请公开事项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2.申请人的其他信息申请公开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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