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人民政府延令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碧娥,主任。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延街信复〔2024〕20号《关于程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增补王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安置补偿金。经审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且被申请人在案涉《关于程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已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处理意见,您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申请人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途径。故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