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751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7-12
文 号 时 效

房某不服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不字第21号

发布日期:2024-07-29 17:21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房某。

委托代理人:张宁,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卞昌鹏,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7月5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1月14日签收,申请人称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于2024年7月3日向本机关寄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六十日的法定申请期限,且申请人未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故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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