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泰公(交)行罚决字〔2021〕3XXXXX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被申请人为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