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748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5-10
文 号 时 效

廖某不服泰州市泰兴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不字第15号

发布日期:2024-05-20 17:09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廖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郑逸新,局长。

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答复。

经审查,《中共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关于印发<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环党组〔2019〕35号)第二条规定,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是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被申请人为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系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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