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泰委〔2010〕7号)和《中共泰兴市委、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委发〔2010〕67号)精神,设立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三)将原承担的市依法治市工作的职责划出。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工作。
(四)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参与全市“大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协调、指导全市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八)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
(九)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
(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装备、信息化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全局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公文审核;组织、指导系统内信息宣传、调查研究和网络建设工作;负责会务、文电处理、信访、文书档案资料管理、保密及有关接待等工作;负责本局财务、经费及车辆、装备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承办系统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业务。
(二)法制宣传科
拟订全市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各单位、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法制文艺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对外法制宣传和法制新闻报道工作;参与指导协调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
(三)社区矫正工作科
拟订全市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政策规定;管理、指导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和帮助;承担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管理好全市帮教安置实体;承担市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科
拟订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管理“148”法律服务专线;管理军人家庭法律服务和社会法律咨询工作。
(五)律师工作管理科
拟订辖区内律师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活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设立、年度检查考核以及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年度注册的审核工作;负责受理、调查对律师工作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归口指导泰州市律师协会泰兴分会。
(六)公证和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
拟订本地公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以及档案、财务、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对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公证、司法鉴定执业机构的设立与年度检查考核以及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申领与年度注册的审核工作;负责受理、调查对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归口指导泰州市公证员协会泰兴分会。
(七)基层工作科(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拟订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指导基层司法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承担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年度检查考核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申领、年度注册的审核上报工作;归口指导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八)政治工作科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调动等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参与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评审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长(主任)8名、副科长(副主任)9名。
行政附属编制另文明确。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市司法局领导职数及科室职位设置一览表》
市司法局领导职数及科室职位设置一览表
名称 |
职位数 |
正职 |
副职 |
其他 |
备注 |
||
部门领导 |
5 |
1 |
4 |
|
|
||
小计 |
5 |
1 |
4 |
|
|
||
内
设
机
构 |
1 |
办公室 |
6 |
1 |
2 |
3 |
|
2 |
法制宣传科 |
3 |
1 |
1 |
1 |
|
|
3 |
社区矫正工作科 |
3 |
1 |
1 |
1 |
|
|
4 |
法律援助工作科 |
3 |
1 |
1 |
1 |
|
|
5 |
律师工作管理科 |
3 |
1 |
1 |
1 |
|
|
6 |
公证和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 |
3 |
1 |
1 |
1 |
|
|
7 |
基层工作科 (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
3 |
1 |
1 |
1 |
|
|
8 |
政治工作科 |
3 |
1 |
1 |
1 |
|
|
小计 |
28 |
8 |
9 |
11 |
|
||
合计 |
32 |
9 |
12 |
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