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泰州市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业资源开发等农业各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农业生产,落实农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信贷、金融保险、农产品流通和进出口等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组织、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督办、查办重大农业案件。
(三)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指导实施农业重点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全市优质农产品的调查、宣传和窗口展示、对外推荐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休闲观光农业、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建设。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五)负责农业资源、农业区划的调整研究和宣传指导工作。指导农业用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的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农产品(含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法实施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生猪屠宰、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渔)机、渔船、渔网具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指导农业(含渔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七)指导、监督全市动植物(含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动植物(含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指导动植物(含水生动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新品种的检疫审批工作。
(八)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并实施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更新工程,组织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科研的技术推广项目的筛选和实施,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农业农村人才培训、农民培训及技术职称的申报、初审工作。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研究提出现代农业发展指标并组织考核。参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分析、研判农产品市场行情,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的有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全市绿化规划和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指导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建设。组织各类林业基地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防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森林防火、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湿地保护工作。指导归口林产品的经营管理。
(十二)负责渔业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利用。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承担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职责,组织开展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承担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和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监督管理渔业生产安全。
(十三)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机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验发牌证、安全教育与检查以及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机维修网络建设。参与调查分析和处理重大农机产品、商品质量事故。负责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和管理。
(十四)制定全市农业开发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和省立农业开发项目库建设及项目审核和上报工作。负责市立项目的审批、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
(十五)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技术的推广;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和建设工作;负责农作物秸秆多种形式利用工作;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的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与管理。对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