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园区:
现将江苏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文件精神,落实好以下几项工作:
1.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通过镇村公示、制作宣传手册、上门政策讲解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将政策交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加工和相关农业龙头企业。
2.加强调查摸底。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各类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排查,摸清经营主体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加工量、用电设备、现行电价、上年度用电量等基本情况,准确界定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经营主体。
3.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部门是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政策落实,经济发展部门负责其他符合条件经营主体的政策落实。对“三区三园”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申报。
4.按时组织申报。各乡镇(街道)要组织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审定表》对口报送市发改委粮食部门、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审定表》时,请各乡镇(园区)在申报企业承诺栏下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市发改委联系人:吕军,联系电话:0523-87633987,邮箱:TLYW7633987@126.com。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赵大卫,联系电话:19952968906,邮箱:44242652@qq.com。
附件: 江苏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44号)。
泰发改〔2021〕16号-附件:苏发改价格〔2021〕144号-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