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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发布日期:2025-12-09 17:45 信息来源:泰兴市水务局 访问次数:

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综﹝2014﹞39号)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不予计列: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同时,第十一条规定,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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