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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发布日期:2025-10-02 10:13 信息来源:泰兴市住建局 访问次数:

不可以。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意这一概括事由并非拒不交纳物业费之法定事由。故此,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管理服务,业主都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

(2)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造成业主不满意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具体不满意问题,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或者属地街道、社区,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

(3)个体业主的不满意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但对于整体满意度低的小区,经过各部门督促整改仍达不到合同约定服务标准的,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投票决定解聘现有物业公司,并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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