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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水务局政策简明问答

发布日期:2023-12-12 09:04 信息来源:泰兴市水务局 访问次数:

1.问:我市河道有哪些分类?

答:我市河道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大小分为五类,分别为流域性河道、区域性河道、县级河道、乡镇级河道、村级河道。流域性河道指长江泰兴段;区域性河道指泰州市管河道,泰州市管河道有东姜黄河、西姜黄河、季黄河、两泰官河、宣堡港、古马干河、如泰运河、靖泰界河;县级河道有新曲河、羌溪河、蔡港、增产港、天星港、焦土港;乡镇级河道指乡镇(街道)、园区管辖区域内的中沟;村级河道主要包括各类村庄河道。

 

2.问:我市水利工程设施是怎么划分的?

答:我市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大小分为两类,分别为市管闸站和镇管涵闸站。市管闸站包括马甸水利枢纽、过船节制闸及套闸、天星港闸、焦土港闸、靖泰界河闸,除市管闸站外的小型涵闸站为镇管涵闸站。

 

3.问:我市河道及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根据泰兴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河道及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的管理范围

1.流域性河道(长江泰兴段)管理范围一般以背水坡堤脚线外10米为界限,其中排涝二站至过船闸段以沿江路东侧路边线向外10米作为管理范围线;过船闸至洋思港闸段以防洪墙向外16米作为管理范围线;长江与靖泰界河并行段以防洪墙向外16米作为管理范围线。

2.区域性河道(泰州市管河道)一般以河口线外10米作为管理范围线,其中如泰运河从G2京沪高速公路至沿江高等级公路段河口线外30米作为管理范围线;两泰官河从跃进中沟至如泰运河段河口线外30米作为管理范围线。

3.县级河道一般以河口线外10米作为管理范围线,其中羌溪河从如泰运河至同德路段河口线外30米作为管理范围线。

4.乡镇级河道一般以河口线外5米作为管理范围线;村级河道一般以河口线外3米作为管理范围线。

(二)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

1.市管闸站的管理范围: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至5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各50米至200米,或以确权划界数据及建筑物规划红线确定。

2.镇管涵闸站的管理范围:上下游河道、堤防各150米至3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各50米至150米。

 

4.问: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有哪些禁止规定

答: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侵占涵、闸、站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防、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建房、垦种、堆放杂物和损坏护坡、林木草皮等行为;

(三)禁止在水域炸鱼、毒鱼及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等,禁止在闸站上下游管理范围内停泊船只和捕(钓)鱼、戏水;

(五)禁止向河道及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及农作物秸秆等,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及行洪区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在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5.问: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哪些工程建设项目或从事相关活动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答: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或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发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按照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相应规范要求,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申请书等有关资料。

 

6.问: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需要报哪个层级的部门批准

答:受益和影响范围为跨市(区)的流域性和区域性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报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受益和影响范围为本市的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报市水务局或有审批权限的乡镇(街道)批准。其中经乡镇(街道)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乡镇(街道)应报市水务局备案。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须取得有管理权的水利部门或乡镇(街道)同意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开工。

 

7.问:《泰兴市农村水利规划2022-2030》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泰兴市农村水利规划(2022-2030),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大中型灌区、高标准农田、农村生态河道、圩区治理、山丘区水源工程等工程建设及管理相关内容,基准年为2021年,近期水平年2025年,远期水平年2030年。规划近期目标:到2025年,大中型灌区灌溉保证率达到90%,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44;建设高标准农田24.03万亩;县域范围内县乡级生态河道覆盖率达到60%以上。规划远期目标:到2030年,大中型灌区灌溉保证率达到90%,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54;建设高标准农田31.92万亩;基本实现全市县乡级河道生态化。

 

8.问: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的目的?

答: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提升农业用水效率、提高供水保障水平、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开展骨干灌排设施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恢复、改善和适度新增灌溉面积,着力建立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灌区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体系,推进大型灌区现代化进程,为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提供支撑与保障。

 

9.打井取用浅层地下水违反了哪些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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