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龙河路南侧、镇海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02 14:42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泰兴市龙河路南侧、镇海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泰兴市龙河路南侧、镇海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10月7日前(以邮戳日期或签收日期为准),将实名书面意见寄(送)达泰兴市枕淮路2号泰兴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兴市龙河路南侧、镇海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泰兴市龙河路南侧、镇海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日

 

 

附件

 

泰兴市龙河路南侧、镇海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市政府拟对泰兴市龙河路南侧、镇海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详见龙河路南侧、镇海路东侧地块红线图(泰自然规划20260057号)。

二、征收对象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截止到2027年2月28日。

四、征收实施单位

泰兴市姚王街道办事处、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五、房屋面积、土地面积的认定

根据征收实施单位的调查,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征收,对房屋、土地的认定按照下列情形执行:

(一)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被征收人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或办理了房屋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等相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或房屋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等相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载明的批准面积,认定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2.被征收人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也未办理房屋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等相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房屋面积作为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二)土地使用权面积认定

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或办理了其他土地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以登记面积或者其他土地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批准面积,认定为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或者未办理其他土地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征收实施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调查材料,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合法建筑面积的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偿、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1.合法建筑面积的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24〕5号)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2.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补偿

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

3.经职能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依法不予补偿。未经认定的土地面积不予补偿。

(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三)搬迁费

1.按照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20元/㎡标准计算,低于2000元/次补足2000元/次,按一次计算。

2.机器设备、生产性物资等搬迁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按规定应当支付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等。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后仍需生产经营且需要用地的,由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向相关园区(乡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相关园区(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地标准和条件的,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可以与园区(乡镇、街道)商谈进入园区(乡镇、街道)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调。

八、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按规定应当支付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等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九、提前搬迁奖励

(一)奖励时段

第一奖励时段截止到2027年1月31日,第二奖励时段截止到2027年3月31日。

(二)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奖励。

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金额不予累计。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十、腾房交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经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十一、相关规定与说明

(一)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

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计户依据,一证为一户(不含非住宅非营业房屋),共有产权证作为一户计算。

(四)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办理。

(五)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合法产权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规定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解除租赁关系,并负责房屋承租人的搬迁事宜。

(六)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在泰兴市阳光征收系统(http://221.178.170.24:9090/txfwzsweb/default.aspx)内公示。

本方案由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