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政府于2026年9月2日至10月7日将《泰兴市龙河路南侧、镇海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相关意见处理情况、补偿方案修改情况进行公布。
一、征求意见情况
《泰兴市龙河路南侧、镇海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被征收人及公众对补偿方案提出的反馈意见。
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内容
《泰兴市龙河路南侧、镇海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第(四)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款为:按照《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因泰州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9月15日,宣布废止《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现将该地块补偿方案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内容修改为: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职权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数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本项目已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具体数额的,协商确定的数额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包含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价值)的10%。
2.征收当事人就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具体数额协商不成的,由本项目已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月平均净利润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数额。房屋被征收前的月平均净利润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月平均净利润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月平均净利润。计算月平均净利润主要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资料为依据,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资料。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期限为12个月。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数额=月平均净利润×12个月。
特此公告。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