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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泰政房征告〔2025〕6号

发布日期:2025-09-15 17:15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市政府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了泰政房征2025〕6号《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现将泰兴市科太路(阳江路至334省道段)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泰兴市科太路(阳江路至334省道段)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科太路(阳江路至334省道段)及周边地块红线图(泰自然规划20250016号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红线图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泰兴市科太路(阳江路至334省道段)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征收主体:泰兴市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七、签约期限:截止到2025年11月10日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此范围内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证到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泰兴市科太路(阳江路至334省道段)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附件

 

泰兴市科太路(阳江路至334省道段)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详见科太路(阳江路至334省道段)及周边地块红线图(泰自然规划20250016号)。

二、征收对象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截止到2025年11月10日。

四、征收实施单位

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五、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已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认定其合法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但经过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审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审批手续载明的批准面积认定其合法建筑面积。

3.被征收房屋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也未经过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审批的,其建筑面积作为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

4.违法建设,由职能部门认定。

(二)土地面积认定

1.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的,按登记面积认定为合法土地使用面积。

2.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但有相关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批准的面积认定为合法土地使用面积。

3.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也未有相关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

(三)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价格(含合法土地使用权价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24〕5号)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2.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的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

3.经职能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4.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证载租赁使用权面积,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5.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改制文件、改制时土地取得成本以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实际情况,依据确定的土地用途、性质以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对象,形成书面材料,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期限进行评估后补偿。

(四)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

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五)搬迁费

1.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低于2000元补足2000元。

2.企业机器设备、生产性物资等搬迁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无经营现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已经吊销、注销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提前搬迁奖励

(一)奖励时段

本地块第一奖励时段截止到2025年10月31日,第二奖励时段截止到2025年11月30日。

(二)奖励标准

1.非住宅非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400元/㎡,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2.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七、腾房交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经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八、其他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后仍需生产经营且需要用地的,由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向相关园区(乡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相关园区(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地标准和条件的,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可以与园区(乡镇、街道)商谈进入园区(乡镇、街道)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调。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在泰兴市阳光征收系统(http://221.178.170.24:9090/txfwzsweb/default.aspx)内公示。

本方案由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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