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市政府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了泰政房征〔2025〕5号《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现将泰兴市国庆路北侧、长征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泰兴市国庆路北侧、长征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国庆路北侧、长征路东侧地块红线图(泰自然规划20250024号)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红线图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泰兴市国庆路北侧、长征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征收主体:泰兴市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七、签约期限:截止到2025年10月20日。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此范围内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证到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泰兴市国庆路北侧、长征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附件
泰兴市国庆路北侧、长征路东侧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长征路东侧、国庆路北侧,具体范围详见国庆路北侧、长征路东侧地块红线图(泰自然规划20250024号)。
二、征收对象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截止到2025年10月20日。
四、征收实施单位
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五、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已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认定其合法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但经过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审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审批手续载明的批准面积认定其合法建筑面积。
3.被征收房屋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也未经过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审批的,其建筑面积照顾作为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
4.违法建设,由职能部门认定。
(二)土地面积认定
1.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的,按登记面积认定为合法土地使用面积。
2.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但有相关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批准的面积认定为合法土地使用面积。
3.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也未有相关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
(三)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24〕5号)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2.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的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
3.经职能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四)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
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五)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标准支付,低于2000元每次补足20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一次计算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相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
2.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与被征收房屋权属书登记地址或者与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地址一致;
3.被征收房屋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须持续经营1年以上,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仍实际用于经营。
经营面积和期限由工商登记部门确认,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房屋面积须是合法建筑面积,其他面积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无经营现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已经吊销、注销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持续经营不足5年的,按照经确认的营业面积评估价格的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持续经营达到5年不足10年的,按照经确认的营业面积评估价格的10%,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持续经营达到10年不足15年的,按照经确认的营业面积评估价格的1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持续经营达到15年及以上的,按照经确认的营业面积评估价格的20%,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合法产权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按规定应当支付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等。
2.产权调换
(1)非住宅营业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五里墩花苑22幢101-5室,建筑面积70.28㎡的非住宅营业房屋和幸福家园14幢110-210室,建筑面积104.65㎡的非住宅营业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用于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上述非住宅营业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评估基准价格下浮12%结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评估基准价格结算。
(2)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曾家园、罗马假日、凤凰和泰(和泰花苑)、和福·溪枫苑、凤凰文化广场2号楼、彤呈苑住宅现房供被征收人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就近靠套型选择产权调换房,产权调换房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被征收人选择上述住宅现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等面积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评估基准价格下浮12%结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评估基准价格结算。
产权调换房源详见泰兴市阳光征收系统(http://221.178.170.24:9090/txfwzsweb/default.aspx),产权调换房结算基准价格以房屋征收现场公示为准。被征收人按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
以上结算基准价格仅指房价,不含层次费、管道天然气初装费等其他费用。
层次费: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24〕5号)相关规定执行。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的管道天然气初装费按2800元/套结算。
物业服务费: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住宅产权调换房面积,按照政府指导价格1.2元/㎡/月的标准发放2年的物业服务费补贴(不含公共能耗、电梯运行等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汽车库(位)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租赁)。
(3)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征收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企业在房屋征收后仍需生产经营且需要用地的,由企业向相关乡镇(街道)、园区提出用地申请,相关乡镇(街道)、园区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地标准和条件的,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予以配合;企业也可以与乡镇(街道)、园区商谈进入乡镇(街道)、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调。
(4)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允许误差±3%。
(八)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按规定应当支付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等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次性结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按规定应当支付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等费用。
3.选择产权调换房顺序的确定,按照“先交房先选房”的原则,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腾房交钥匙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若腾房交钥匙的时间相同,则按照签约的时间顺序进行编号。腾房交钥匙和签约的时间分别精确到时、分。
六、奖励和奖励
(一)货币奖励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其他面积不给予货币奖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时段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2.非住宅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其他面积不给予货币奖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时段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3.非住宅非营业房屋不给予货币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1.奖励时段
本地块第一奖励时段截止到2025年10月15日,第二奖励时段截止到2025年10月31日。
2.奖励标准
(1)住宅房屋和非住宅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15000元奖励。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400元/㎡,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其他面积不予奖励。
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特困补助
被征收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存在经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特困人员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按30000元/户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征收工作人员不得帮助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特困补助在征收现场公示,接受监督。
七、腾房交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经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在泰兴市阳光征收系统(http://221.178.170.24:9090/txfwzsweb/default.aspx)内公示。
本方案由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