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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泰兴市市级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20 17:34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关于公告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检查主体(部分垂直部门除外)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50个)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兴市教育局

泰兴市科学技术局

泰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泰兴市公安局

泰兴市民政局

泰兴市司法局

泰兴市财政局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兴市城市管理局(泰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泰兴市交通运输局

泰兴市水务局

泰兴市农业农村局

泰兴市商务局

泰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泰兴市应急管理局

泰兴市审计局

泰兴市数据局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兴市统计局

泰兴市医疗保障局

泰兴市国家保密局

泰兴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泰兴市档案局

泰兴市新闻出版局

泰兴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泰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泰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

泰兴市姚王街道办事处

泰兴市延令街道办事处

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

泰兴市虹桥镇人民政府

泰兴市分界镇人民政府

泰兴市元竹镇人民政府

泰兴市古溪镇人民政府

泰兴市河失镇人民政府

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

泰兴市新街镇人民政府

泰兴市曲霞镇人民政府

泰兴市珊瑚镇人民政府

泰兴市广陵镇人民政府

泰兴市张桥镇人民政府

泰兴市宣堡镇人民政府

泰兴市根思乡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8个)

泰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泰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泰兴市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泰兴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泰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泰兴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江苏省泰兴市烟草专卖局

泰兴市气象局

三、受委托组织(12个)

泰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泰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

泰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泰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泰兴市种子管理站

泰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泰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泰兴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泰兴市应急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泰兴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

泰兴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

四、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报市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

 

泰兴市司法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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