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江钦,男,身份证号码:321025********0217,被征收房屋位于泰兴市三井南巷10号1幢(东边三间)、2幢(西北两间)、3幢(西南一间)。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和旧城区改建需要,泰兴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日作出泰政房征〔2023〕5号房屋征收决定,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泰兴市苏利巷、疾控中心及周边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抽签确定的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截止到2023年11月20日。
被征收人江钦位于泰兴市三井南巷10号1幢(东边三间)、2幢(西北两间)、3幢(西南一间)的房屋属于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8.6㎡,其中苏(2022)泰兴市不动产权第0107576号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72.8㎡,用途为住宅;苏(2022)泰兴市不动产权第0107578号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20.8㎡,用途为住宅;苏(2022)泰兴市不动产权第0107577号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15㎡,用途为住宅。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0.65㎡(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22)泰兴市不动产权第0107576号、0107577号、0107578号),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为59.63㎡,经有关部门调查并经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其中13.47 ㎡认定为照顾认定面积,46.16㎡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未经登记的土地面积为56.46㎡,经有关部门调查并经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56.46㎡土地认定为照顾补偿土地面积。经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苏)苏地行TX(2024)征估字第01-01号,评估结果为:该被征收房屋(含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在评估时点2023年9月1日的评估价值为1095326元,75.04㎡“地大于房”部分评估价值为583511元,“住改非”房屋征收增加补偿评估价值为72800元。此外,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46.16㎡建筑物评估价值39306元,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价值为58028元。征收部门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多次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将《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苏)苏地行TX(2024)征估字第01-01号和《关于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等相关征收文书送达被征收人,均遭到拒绝。征收部门于2024年4月11日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通知被征收人于公告张贴之日起3日内至泰兴市枕淮路2号泰兴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509室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苏)苏地行TX(2024)征估字第01-01号和《关于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等相关征收文书,逾期不领取,征收部门将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未领取相关征收文书。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征收部门于2024年4月26日在《中国商报》刊登公告,公告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苏)苏地行TX(2024)征估字第01-01号和《关于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等相关征收文书。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苏)苏地行TX(2024)征估字第01-01号申请书面复核。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选择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故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多次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函告被征收人提供能真实反映被征收房屋平均收益的资料,均遭到拒绝。房屋征收部门于2024年5月14日在《中国商报》刊登公告,公告送达了要求被征收人提供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相关资料的函。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提供。为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72528元。由于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及补偿方案确定的其他补偿标准和方式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
本机关认为,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依法履行了征收补偿程序。因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本地块市政公用公共事业和旧城区改建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经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泰兴市苏利巷、疾控中心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位于泰兴市三井南巷10号1幢(东边三间)、2幢(西北两间)、3幢(西南一间)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其补偿金额为:
1.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为1095326元;
2.75.04㎡“地大于房”部分评估价值为583511元;
3.“住改非”房屋征收增加补偿评估价值为72800元;
4.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46.16㎡建筑物评估价值为39306元;
5.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价值为58028元;
6.搬迁费4500元;
7.临时安置费43200元;
8.停产停业损失费72528元;
9.电话等移机费1674元;
10.货币补偿奖励61035元(按合法建筑面积500元/㎡给予奖励);
上述款项合计为2031908元。
二、被征收人应当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款结算领取和房屋移交手续,并搬迁出泰兴市三井南巷10号1幢(东边三间)、2幢(西北两间)、3幢(西南一间)的房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