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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泰政房补(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5-24 11:49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被征收人:陆淑娟,女,身份证号码:321025********002X,被征收房屋位于泰兴市银锭巷11号。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和旧城区改建需要,泰兴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日作出泰政房征〔2023〕5号房屋征收决定,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泰兴市苏利巷、疾控中心及周边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抽签确定的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截止到2023年11月20日。

被征收人陆淑娟位于泰兴市银锭巷11号的房屋属于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9.79㎡,其中015046号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24.79㎡,用途为住宅;008815号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45㎡,用途为住宅。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1.57㎡(土地证号为泰国用93字第4392001号),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0.89㎡,经有关部门调查并经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其中1.48㎡认定为照顾认定面积,9.41㎡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未经登记的土地面积为7.31㎡,经有关部门调查并经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7.31㎡土地认定为照顾补偿土地面积。经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苏)苏地行TX(2024)征估字第01-05号,评估结果为:该被征收房屋(含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在评估时点2023年9月1日的评估价值为638496元,“地大于房”部分27.61㎡评估价值为214695元,非沿街“住改非”房屋征收增加补偿评估价值为45000元。此外,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9.41㎡建筑物评估价值为5270元,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价值为43886元。房屋征收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向被征收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认定房屋补偿价格评估表》《泰兴市房屋征收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价格评估表》,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关于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并告知被征收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明确选择上述一种补偿方式,并书面告知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不作选择以及产权调换房未按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提供的相应房源选择的,视为放弃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房屋征收部门将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因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明确的补偿方式选择,故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024年5月6日房屋征收部门函告被征收人提供能真实反映被征收房屋平均收益的资料,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提供。为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35882元。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本机关认为,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依法履行了征收补偿程序。因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本地块市政公用公共事业和旧城区改建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经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泰兴市苏利巷、疾控中心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位于泰兴市银锭巷11号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其补偿金额为:

1.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为638496元;

2.27.61㎡“地大于房”部分评估价值为214695元;

3.非沿街“住改非”房屋征收增加补偿评估价值为45000元;

4.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9.41㎡建筑物评估价值为5270元;

5.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价值为43886元;

6.搬迁费3000元;

7.临时安置费28800元;

8.停产停业损失费35882元;

9.电话等移机费1116元;

10.货币补偿奖励35635元(按合法建筑面积500元/㎡给予奖励);

上述款项合计为1051780元。

二、被征收人应当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款结算领取和房屋移交手续,并搬迁出泰兴市银锭巷11号的房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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