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在进行工伤认定之后,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近期,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总工会联合印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此次出台的新规有哪些变化?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适用范围扩大
此次出台的《办法》亮点之一是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将《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有机结合,便于指导和统一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办法》明确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鉴定程序,统一和规范了全省鉴定工作流程,完善和加强了专家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优化服务水平、完善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流程提速 等待时间缩短
《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流程作了全面优化,进一步缩短了鉴定结论作出的期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科目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让符合条件的职工尽快享受相关待遇,更好维护鉴定申请人的权益。
信息共享就近办理 告别“重复跑腿”
还在为准备一堆证明材料而头疼?《办法》明确: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材料,无需重复提交。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网络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探索鉴定业务线上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比对核验被鉴定人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将收取鉴定申请材料、通知现场鉴定、送达鉴定结论等便民服务交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办理,方便鉴定申请人就近办理相关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通过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办法》还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2026年1月1日起,新的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将在江苏落地。无论是工伤职工还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都将能感受到新规带来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