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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父母过世后,和父母分户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可不可以继承?
内  容 东园村是个集体合作社,2020年9月发放了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证书,但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分户的,一家人在一本股权证书上,另一种是分户的,父母一本证,子女一本证。现在父母过世了,被告知在一本股权证书上的可以继承,不在一本证书上的不可以继承 。前去国庆二村村委会咨询,得到的答复是上级有文件精神,按文件执行的。但从个人理解,都是父母的股份,都有子女,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呢?
办件分类 投诉
办件编号 TXSZ2025060300002
提交时间 2025-06-03 23:4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根据《关于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泰农发〔2022〕61号)文件精神,“动态调整的范围第4条:自然消亡 '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的,其成员身份自行丧失;本户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成员全部死亡的,其享有的股份收归集体所有。'”所以:父母与子女分户的,其父母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成员全部死亡,其享有的股份收归集体所有,不可以继承;父母与子女未分户的,其父母去世,但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成员还有子女,不属享有的股份收归集体所有的情形。
答复部门 泰兴市延令街道 答复日期 2025-06-04 14:22
答复附件 无附件